人身损伤致残程度查询与赔偿核算工具

陕西林清律师事务所 · 依据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(2017年1月1日施行)

一、条款查询
二、赔偿核算
三、责任与交强险
四、报告预览
五、标准速查
六、年度参数

检索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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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款检索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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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要点提示

· 鉴定时机: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。
· 多处伤残:应分别写明各处致残程度等级。
· 伤病关系:区分完全/主要/同等/次要/轻微作用;判定"没有作用"的不予鉴定。
· 同一部位性质:不得采用两条以上条款或同一条款两次以上鉴定。
· 未列明情形:比照最相似等级条款确定。
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
→ 按陕西标准自动测算
责任比例用于计算"按责分摊后实得金额"。陕西省高院《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》:机动车与行人 全责100%/主责90%/同责60%/次责40%/无责5%—10%;点右侧链接可自动测算并回填。住院伙食补助按所选地市标准自动填入。

二、伤残等级与赔偿指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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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实际支出与损失项目

精神损害抚慰金留空由系统按陕西标准自动建议(十级5千元,逐级递增,一级伤残或死亡5万元)。长期康复护理: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,护理年限暂按5年,其他暂按10年。

四、被扶养人生活费 + 添加

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;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,60周岁以下按20年,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,75周岁以上按5年。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。

赔偿费用核算明细

核算总额(全额)
¥0.00
按责分摊后(100%)
¥0.00

计算依据

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22修正)第6—17条、第22条;
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(试行)》及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(试行)》(陕高法[2020]45号,2020年4月13日印发);
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》(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国安部、司法部 2016年发布,2017年1月1日施行);
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》第八条。
伤残赔偿系数:一级100%、二级90%……十级10%;多处伤残以最高等级为基础,每增加一处附加该等级系数的十分之一,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%,总系数不超过100%。

年度基准数据(可编辑 · 应对每年数据变化)

所有参数保存在本机浏览器(localStorage)。每年新数据公布后,在此新建年度并填入新数值即可,全站计算与报告自动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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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残赔偿指数速查

一、事故情形与损害赔偿责任比例

依据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(试行)》(陕高法[2020]45号)。该比例是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交强险)责任限额部分损失承担的一般性原则,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。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。

二、交强险分项赔付测算

交强险在各分项限额内不划分责任比例、全额赔付;超出各分项限额的部分,再按责任比例分担。分项对应关系见「五、标准速查」。

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(试行)》速查表

陕高法[2020]45号 · 2020年3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· 2020年4月13日印发。本标准所称"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",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。

精神损害抚慰金梯度(第16项)

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(试行)

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对应关系

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》第八条:有责限额 死亡伤残 180000 元/医疗 18000 元/财产 2000 元;无责限额 死亡伤残 18000 元/医疗 1800 元/财产 100 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