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用伤情:
评定要点提示(附录 A · 使用前必读)
个体化优先:本标准的期限为各类损伤的一般性期限,具体案件应遵循“个性化为主、循证化为辅”,结合年龄、体质、治疗与恢复综合评定,不可机械照搬。
排除既往伤病:所列期限仅指本次损伤/事故所致,需排除既往损伤与疾病的影响。
多处损伤不累加:不能将多处损伤的期限简单相加;一般以期限较长的损伤为主,结合其他损伤综合考虑,必要时酌情延长。
低于标准按实际: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低于本标准期限的,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。
上限规则: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;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或诉讼程序的,上限可至伤残评定前一日。
标准外损伤:遇本标准未列出的损伤,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,或比照相类似损伤的期限评定。
“视临床确定”:表中标注“视临床确定”者,原文为“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”,须以实际诊疗情况为准。
继发与二期治疗:继发性损伤、合并症、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,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。